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中文: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SH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SXPAEC)。
第二条 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维护经济安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功能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路 14 号百合商务大厦26层26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有关工作。
(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行业资信评价、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推广现代咨询方法、优秀咨询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
(五)发展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精专特新企业以及行业专业人才、管理人才。
(六)组织推介行业优秀成果、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推动行业开放合作。
(八)组织开展行业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九)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部门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咨询工程师 (投资) 以及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行业公约、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聘任本协会顾问、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决定内设机构设立、撤销;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八)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及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设专家委员会,为其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领导、资深专家、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领导和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聘任。其职责是:
(一)服务政府。围绕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实施规划、重大项目筹划等研究,提供方案、政策建议和专家支持;
(二)服务行业。研究行业创新战略,拟定发展规划、
行动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促进合作。对接政府,对接市场,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推动跨界融合发展。
(四)指导协会重要业务开展。
会员代表大会设顾问、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拟定本协会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 收支计划、经营性服务项目计划及收费标准;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薪酬、考核等管理办法;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一般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用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 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
(七) 未被确认为失信执行人;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顾问、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组成人选及特聘专 职副会长人选;
(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人选;
(三) 组织拟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四) 组织拟定协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五) 负责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继续教育、会员服务等工作;
(六) 负责财务收支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酬薪、考核管理;
(七) 负责协调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八) 按照会长授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7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 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 (会)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 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 (会) 工作;
(五) 组织拟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六) 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 提名副监事长、监事人选;
(八)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参与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制度建设、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依法依规开展的经营性服务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