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也是全省工程咨询单位和行业从业者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四条 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我省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告知性备案。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变更。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通过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人员。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按登记的专业执业。
第六条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分别对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促进投资科学决策和规范实施,赢得社会信任。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规从业,守法守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声誉和秩序,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九条 增强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协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忠实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项合约。实行有偿服务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促进优质优价,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有损客观、独立和公正判断的报酬。
第十条 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坚持执业尊严。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等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户如实反馈。同一事项的编制任务承担单位和评估咨询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保障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损失的,工程咨询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应如实提供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相关信息,不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及执业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容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十三条 以质量、服务、信誉公平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超能力或超范围执业。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直接或间接试图替代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或咨询工程师(投资)已经受托的咨询业务。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咨询业务。不得采用抄袭咨询成果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权益。
第十四条 加强自身实力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学习,更新知识,钻研业务,积极推进工程咨询理论方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咨询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优势互补的原则,各工程咨询单位和各咨询工程师(投资)之间要团结合作,与委托任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强化诚信意识,做到严于律已、恪守承诺。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高质量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咨询活动,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调查、行业专题调查,提供全面、准确信息和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目标方向,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我会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协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业内通报并批评;
3.社会公示:在协会官网公示;
4.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我会会员的守约或违约的记录,按协会相关的信用信息档案规定录入、查询、使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会会员热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工程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