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 浏览量:550

山西省工程咨询业职业道德准则

试行

为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工程咨询业职业道德准则》,结合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奋斗精神。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规定,承担本行业对社会的责任,始终坚持执业尊严和声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竭诚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提高投资效益和符合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解决方案。

第四条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实事求是,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既要客观分析一切有利因素,也要把一切潜在的不利因素如实告诉客户。

第五条  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不承担备案专业和服务范围外的业务。

第六条  依靠服务质量和信誉进行公平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恶意价格竞争。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他工程咨询单位。防止有意、无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抢取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咨询人员已经受托的咨询业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咨询协会的有关规定、国际惯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合理的咨询服务费用。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各种不正当的报酬,不得接受任何有损独立和公正判断的酬谢。不得行贿,不得受贿。

第八条  认真钻研业务,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不断提升工程咨询服务水平。积极提出建

议,促进山西省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任务的单位应有效沟通,建立坦诚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合同关系。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第十条  各工程咨询单位之间要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真诚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从业人员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支持,建立良好的互帮互学的良好关系。

第十二条  在开展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三条  在开展国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遵守所在省(市区)的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省际信誉。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有关执业检查、调查、抽查、业务信息填报等活动。

第十  准则由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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